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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后,女子獨自生下孩子,孩子生父該支付撫養(yǎng)費嗎?法院判了!

感情破裂后,女子獨自生下孩子,孩子生父該支付撫養(yǎng)費嗎?法院判了!

來源: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 發(fā)布時間: 2022-02-07 瀏覽:2217 次

情到深處

兩人訂婚后同居

之后卻未能善始善終

時隔數(shù)年后

女方帶著一個孩子出現(xiàn)了……

女方生下孩子

男方不認“賬”

2011年正月,女子彭某與男子郭某通過相親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訂婚后兩人開始同居生活。同年6月,雙方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隨后感情破裂,結束了戀愛關系,在此期間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彭某在與郭某同居時就已懷有身孕,2012年2月生下一男孩小彭。孩子出生后彭某曾抱著孩子去找過郭某,但郭某避而不見,彭某遂獨自一人撫養(yǎng)小彭。

2020年8月,隨著小彭教育醫(yī)療等各項費用開支的逐漸增多,彭某感到壓力日漸沉重,再次找到郭某,提出分擔小彭的撫養(yǎng)費等事宜。

郭某否認自己與小彭存在血緣關系,并以小彭出生證明上,父親姓名一欄與自己的名字有一字之差為由,拒絕支付撫養(yǎng)費。無奈之下,彭某于2021年3月向湖南省婁底市雙峰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鑒定結果:男方為孩子生物學父親

關于出生證明上的問題,彭某在審理過程中解釋:“我當時一個人在醫(yī)院生孩子,醫(yī)生詢問時,我的身體比較虛弱,聲音就小,醫(yī)生將名字聽錯了。后來我去找醫(yī)生修改時已入檔,沒辦法修改了?!?

此外,彭某還向湖南省婁底市雙峰縣人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jù),經(jīng)初步審查,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jù)鏈條,證明小彭與郭某之間可能存在親子關系。而郭某沒有提交相反證據(jù),仍堅持否認態(tài)度。

彭某向湖南省婁底市雙峰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親子鑒定,起初郭某態(tài)度堅決、拒不配合,經(jīng)法官多次溝通,并告知郭某如不配合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郭某終于同意進行親子鑒定。

經(jīng)DNA鑒定,確定郭某為小彭生物學父親。

法院:男方支付撫養(yǎng)費至孩子成年

為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守護孩子健康成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費。法官綜合考慮原、被告雙方的實際情況,結合本地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消費支出情況,作出下述判決:

被告郭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彭某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的小孩撫養(yǎng)費64800元;自2021年2月21日起,被告郭某于每年的2月21日支付原告彭某下年度的小孩撫養(yǎng)費7200元,直到小彭成年。

一審判決后,郭某不服判決,主張只承擔起訴后小彭的撫養(yǎng)費,遂向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