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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釋法】手握抵押房,卻讓61萬打了水漂?
【以案釋法】手握抵押房,卻讓61萬打了水漂?
來源:
發(fā)布時間: 2023-11-13
瀏覽:427 次
借給別人61萬
就算有房子作抵押
不懂法也會讓錢財
和房產都打了水漂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6日
老張因做生意需用資金
向朋友老陳借款61萬元
并簽訂了《借款合同》
約定2018年1月6日至
2019年1月6日借款期間
老張以自己的一套房產
作為抵押物
對該借款提供抵押擔保
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
后來老張和老陳長時間不聯系
且老陳從未向老張催要過欠款
或采取其他方式主張權利
2023年2月10日
老張向法院起訴
要求老陳配合其辦理
注銷抵押權登記手續(xù)
并返還房屋所有權證
老陳辯稱事實屬實
但是老張不還錢之前
不會配合辦理抵押注銷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
老張和老陳之間的借款行為
發(fā)生在2018年1月6日
約定借款期間為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老陳未舉證證明借款的訴訟時效
存在中止或中斷等情形
故其債權的訴訟時效
于借款期滿之日起三年
即2022年1月6日屆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零二條規(guī)定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
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
未行使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本案中
老陳未在其主債權
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
現訴訟時效已經屆滿
故老張訴請老陳協(xié)助其
辦理注銷房屋抵押登記手續(xù)
并向其返還上述房屋所有權證
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債權人向法院主張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存在中止或中斷的情形
但最長一般不超過20年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
其就喪失了勝訴抗辯權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59.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的
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
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
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
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
屆滿后請求涂銷抵押權登記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老陳自述
《借款合同》到期后
其從未向老張催要過欠款
老張也未主動聯系其還錢
可以證實其主張債權的
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
且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
亦未行使抵押權
故法院對老陳的抗辯理由
依法不予采信
在此提醒大家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
請注意保存證據并及時依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