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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釋法】當“陳舊傷”遭遇交通事故,咋賠償?
【以案釋法】當“陳舊傷”遭遇交通事故,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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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23-08-09
瀏覽:472 次
基本案情
2022年09月01日11時許
李某駕駛貨車
與袁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撞
造成袁某受傷、車輛損壞
經交警部門認定
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袁某無責任
后袁某住院花費醫(yī)療費2.33萬元
經專業(yè)機構鑒定
事故造成袁某十級傷殘
其自身疾病和本次事故造成的傷情
對傷殘結果負同等責任
出院后袁某多次找到李某要求賠償
李某均以袁某自身“陳舊傷”
也是造成其傷殘的原因
賠償應當按相應比例進行剔除為由
拒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協(xié)商無果后
袁某遂將李某及其車輛投保公司
訴至河南省西華縣法院
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
精神撫慰金等損失14.2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
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
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李某駕駛貨車時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
與袁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
袁某因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
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
承擔賠償責任
超出部分由李某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傷殘系袁某“陳舊傷”
與事故共同造成
賠償應否按相應比例進行剔除的問題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
“行為人因過錯
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
或者擴大有過錯的
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交警部門認定
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袁某無責任
故李某應對袁某
因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侵權責任
盡管鑒定報告中注明
“陳舊傷”與事故造成的傷情
對于袁某的十級傷殘負同等責任
但其“陳舊傷”與事故的發(fā)生
并無因果關系
也不存在過錯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4號
裁判要點明確指出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
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
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故李某關于賠償
應按“陳舊傷”相應比例進行剔除的主張
法院不予支持
依據(jù)《民法典》等相關規(guī)定
判決保險公司支付袁某
賠償款13萬元
李某支付袁某賠償款1.2萬元
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李水安 周口中院民二庭庭長
交通事故中
陳舊性損傷與傷殘評定構成聯(lián)系時
能否依據(jù)損傷參與度比例
減輕侵權人賠償責任
應把握其中過錯責任、因果關系
及保險公司免責的法定情形
當陳舊性損傷已轉化為個人特殊體質
雖然對損害后果發(fā)生具有一定影響
但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觀因素
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且受害人無責任
對于損害發(fā)生或擴大
亦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過錯
故不存在減輕或免除
侵權人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
同時交強險系保障事故受害人
依法獲得賠償
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公益性
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
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
故參照損傷參與度確定損害賠償責任
和交強險責任均無法律依據(jù)
(來源:豫法陽光)